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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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条款

保修期为自购买之日起24-36个月,具体时间视产品而定。
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缺陷将在不超过14天的时间内被消除,从接受设备服务的日期算起。

如果需要从国外进口零部件,维修时间将按进口零部件所需时间延长。客户将被告知与需要从国外进口零件有关的设备的预期维修时间。

保修期内的维修将在介绍后进行。
- 由客户签署的有关缺陷设备的保证文件。
- 一个有效的设备购买证明,并显示销售日期。
维修的事实和日期由服务部门在保修文件中确认。
如果有的话,客户有权申请更换新的产品。
- 在保修期内,服务中心将对同一缺陷进行3次维修,设备仍显示有缺陷,无法按预期使用。
- 服务中心将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可能消除该缺陷。
如果在满足第6点规定的条件后,不可能用新的设备进行更换,客户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金额。

保修不包括由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坏(传动带、灯泡、阅读激光器等)。
由传动带、灯泡、阅读激光器等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保修范围不包括由外部原因造成的损坏,如:机械伤害、污染、洪水、雷电、电网过压、硬件安装和软件更新与说明书不一致、操作与预期用途不一致、信号过载造成的扬声器损坏、放大器或信号源振荡、放大器输出出现直接电压。

客户援引本保证所产生的权利的条件是按照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方式使用、维护和储存设备。
保修不包括客户在运输过程中对设备缺乏足够的保护而造成的损坏,特别是设备的拆卸、插入和转移。
保修也不包括因不按预定用途使用设备而造成的损坏。这种保留也包括将业余设备用于专业用途。这种损坏可由客户自行修复,费用自理。
保修不包括对产品技术参数的索赔,但必须符合制造商的使用说明。

在以下情况下,服务部门有权拒绝进行保修维修。
a) 发现文件产生的数据与设备上的数据之间存在矛盾。
(b) 破坏或打破封条。
(c) 以前自己的修理。
结构性变化,包括设备的改建和改造。
拒绝进行保修维修应等同于失去保修。
上述保修条件并不限制或暂停买方因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产生的权利。因第II.1.1项规定的原因拒绝进行保修维修。15(b)至(d)项的规定,等同于丧失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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